纤云弄巧,飞星传恨,银汉迢迢暗度。金风玉露一相逢,便胜却人间无数。柔情似水,佳期如梦,忍顾鹊桥归路。两情若是久长时,又岂在朝朝暮暮。
这是宋代词人秦观的一首耳熟能详的作品《鹊桥仙》,歌颂的是牛郎织女的爱情故事。千年以来,这对苦大仇深的异地恋情侣早已成为爱情的象征,可是,今天老贾要推翻这一悖论,深挖藏在这则传说之后的一起发生在数千年前的“犯罪”案件,作案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牛郎,受害人是织女。未免哗众取宠的嫌疑,让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案件经过。
世间:未知,至少千年之前
人物:牛郎,织女
案件经过:犯罪嫌疑人牛郎从小父母双亡,靠兄嫂的接济生活,嫂子为人刻薄,经常虐待他,吃了上顿没下顿,甚至不如狗。牛郎被迫和兄嫂分家,自己带了一头老黄牛出走。有一天,这头老黄牛突然开口讲话,自称金牛星下凡,并且告诉牛郎,附近的一条河中有七个仙女正在聚众洗澡(话说仙女为什么要下凡洗澡呢?),如果天亮之前没有回去,仙女便只能留在人间了。
画面请自行脑补
嫌疑人牛郎听说之后,两眼放光,决定前去偷看。在此过程中,牛郎看中了年龄最小,样貌最好的小仙女,并将她的衣服偷藏起来,直接导致小仙女升天失败,只能留在人间。
事后,小仙女向牛郎索要衣服不得,只得留在人间和牛郎组成家庭共同生活,靠耕田和织布维持生活,经了解,两人婚内育有一儿一女。
后来,小仙女的父亲玉帝得知此事,决定接回女儿,谁知此时的小仙女已经和犯罪嫌疑人牛郎有了深厚的感情,难舍难分。无奈之下,玉帝只能将两人强制分开,并规定在每年的七月七日允许两人见面,也就是传说中的“鹊桥会”。
鹊桥会
由以上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:犯罪嫌疑人牛郎,通过私藏衣物胁迫知女与自己成婚,并共同生活多年,在知女回家之后仍然执意纠缠。犯罪事实明确,主观恶意明显,构成非法拘禁罪,猥亵罪等,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与婚姻自由的基本精神。
说到这里可能就会有人反驳了:
织女如果不愿意,她为什么不反抗呢?道理其实很简单,心理学上有“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”,又称人质情节,大意是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心理依赖,因为受害人的生死完全掌握在劫持者的手中,对劫持者保留自己生命会感恩戴德,进而把自己和劫持者当成一体。
产生这一情结需要满足三个条件:
第一,受害者的生死完全掌握在劫持者手中;
第二,完全与外界隔绝,无法接受外界信息;
第三,劫持者对受害人施行小恩小惠。
我们把知女代入到这个情境中就会发现,这三个条件完全符合:
第一,织女回家的条件(衣服)完全掌握在牛郎手中,他的日常衣食住行都要靠牛郎提供;
第二,织女完全与天界隔离,收不到任何信息;
第三,牛郎在生活中对织女多有照顾;
第四,两人育有儿女。
在这样的条件下,织女会对牛郎产生感情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。
牛郎织女
这起案件到这里就算结束了,不过,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,这样的人在上千年中都被当作爱情的象征,背后的逻辑才更加骇人听闻,细思极恐:
第一,牛郎的做法完全合情合理;
第二,织女并不是受害人;
第三,织女的父亲天帝(一为王母)是自由恋爱的大反派。
诚然,在包办婚姻的古代,父母作为大反派出现自然无可厚非,可是,牛郎的手段为什么会被当成合法呢?让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:
《大清律》规定:妇女在遭受玷污时,必须从头到尾始终保持反抗,或者出现女方身亡及身体重要部位受损时,主审的官员才会认定为玷污成立,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通奸。
多么荒唐可笑!
更为可笑的是,如果妇女遭到玷污,人们不仅不去谴责犯罪者,反而会将矛头对准受害人,认为她们不守妇道,应该一死了之,古代对待女性之苛刻可见一斑,那一本本荒谬的《列女传》,都是由数千年来女性之鲜血写就。更有甚者,被玷污的妇女还要嫁给罪犯,这与牛郎织女的故事简直如出一辙。
更加可笑的是,时至今日,我们仍然能够在很多地方看到“受害者有罪论”,认为女性穿的少就是勾引男人,被玷污就是活该。
比这更为可笑的是,在女性地位如此低下的封建社会,无数寡廉鲜耻,厚颜无耻的文人竟将国运与女性联系在一起,鲁迅先生在《河南卢氏曹先生教泽碑文》中写道:
“我一向不相信昭君出塞会安汉,木兰从军可以保隋;也不信妲己亡殷,西施沼吴,杨妃乱唐的那些古老话。我以为在男权社会里,女人是决不会有这种大力量的,兴亡的责任,都应该男的负。但向来的男性的作者,大抵将败亡的大罪,推在女性身上,这真是一钱不值的没有出息的男人。”
几千年以来,我们先辈的女性便生活在这样可笑的“地狱”中,时至今日,这些思想仍然随处可见,这大概才是最大的讽刺。